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文件
陕西省卫生厅
陕环办发〔2006〕3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卫生局:
为促进我省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加大医疗废物管理力度,切实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展开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办函 [2005]773号)精神,省环境保护局和省卫生厅决定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各市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检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 医疗废物的管理流向。医疗卫生机构及处置单位是否执行了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否使用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是否在暂存、处置场所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是否建立并执行了医疗废物登记管理制度;是否执行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2、 医疗卫生机构及处置单位的内部管理。是否执行了专人或专部门管理制度;是否执行了相关培训制度。
3、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或抽查情况。
二、检查时间安排
1、各市(区)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处置单位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元月25日前必须分别报到省环保局、省卫生厅。
2、省上将在2006年2月份对各市(区)进行抽查。
三、检查安排
1、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进行检查,对产生医疗废物的有关单位要重点监管或挂牌督办,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2、已建立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城市,要切实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全市医疗废物按规定处置;正在建设或尚未建设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城市要组织力量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其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3、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买卖、丢弃医疗废物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交由未经设区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4、此项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全面详细,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卫生局高度重视,认真切实做好此次专项检查。
二○○六年三月五日
enong